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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為學生自治之立法監督機構,其職權如下:
一、依法行使各級校務會議之出席權利。
二、審查、稽核學生會經費之運用。
三、質詢學生會行政中心之工作。
四、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。
五、對學生會及各自治組織提出糾正、彈劾案(並送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
備)。
六、對學生會各部主管及議會秘書長之同意權。
七、制定、修改學生自治組織相關法規。
本會設有以下兩個委員會
法制委員會
關於本會及學生會規章之建議修正、建議廢止及建議草案之審查事項。
財務委員會
審議學生會行政中心所交付之預算案、決算案, 稽核及監督學生會各部門經費之運用及相關事項